莫须有的罪名 – 不效忠祖国
1961年 8月, 林先生被剥夺了公民权, 继而被吊銷教师准证.为此, 他把他的案件打到我国当时的最高法院 – 伦敦枢密院.他的辩护律师包括 D R西尼华沙甘[D R Seenivasagam]拉曼尼 [Ramani] 和林碧颜等律师. 他们尽力从法律角度为林先生辩护.
林连玉案的主要争执点是: 如何诠释中有关 “效忠” 的条文. 其中备受关注和至为重要的条文是第25(1) 条. 吉隆坡高庭审理此案时, 拉曼尼律师对这 条文作了精辟的诠释, 所达致的结论是: 根本不存在林连玉先生不效忠马來亚的问题.
如何诠释 “政府政策” 和 “效忠”?
宪法第 25(1)条的內容大意是: “如果联邦政府认为, 某个注冊公民以其言行举止, 表现出他对联邦不效忠, 政府就可下令禠夺他的公民权.”
拉曼尼律师針对 “效忠” 一词, 作出了令人折服的诠释. 他说:“ .. 宪法条文只谈到对 “联邦”的 “不效忠” , 并沒提到对 “元首或政府” 的不效忠. “联邦”指的是国家, 而不是元首所组成的政府. 在民主制度下, 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 可以批评政府的政策. 政府并不仅仅是由联盟组成的, 而是由本国各政党所组成的.”
他强调:“这是一个民主国家, 政策的问题不只在立法议会,也在公共论坛上进行论争.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是获得宪法保障的.”“… 只因抨击政府政策这点, 不能构成禠夺任何人公民权的理由.这是因为“政府”不等于“国家”…政府政策毕竟不是联邦的政策, 因为可能会出现另一个政府上台执政, 进而廢除某项特定的政策.”
结果, 伦敦枢密院虽然裁決政府胜诉, 但是, 这个重要判例却令大家对 “效忠” 和 “政府政策” 这些法律词语, 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
当时的高庭法官, 汤申勋爵, 虽然作出了对林连玉不利的裁決, 但是他对 “政府政策” 的诠释, 和拉曼尼律师所作的诠释不谋而合.法官的看法是: 如果国家的人民对政府的某个政策不滿, 他们有权通过宪制途径更換政府, 因为政府并不是永生的.
虽然林连玉先生的官司最终败诉, 公民权被剥夺, 教师执照被吊銷, 但是, 他那富贵不能淫, 贫贱不能移, 威武不能屈的高风亮节,却贏得了整个华裔族群无比崇高的敬意. 林连玉先生被称为“族魂” , 确实当之无愧.###
[资料來源: Lim Lian Geok – Soul of the Malaysian Chinese 一书中的Preface by Yang Pei Keng, 页xii – xv]
*此文已刊登于《东方日报》,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