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前 言
全國華團在現階段一致通過發表這份聯合宣言,理由如下:
- 大馬華人社會對種族極化的嚴重性深感不安,我們認為這主要是政府的『土著利益至上』的一些政策及行政偏差所造成的,他們侵蝕及剝奪了其他種族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語言及敎育領域的基本平等權利。
- 大馬華人社會除了對于貧富之間的極化日益加深極爲關注之外,也對政府政策過份偏重馬來人而忽略了其他種族中的貧窮問題和其他經濟領域的偏差感到憂慮。
- 大馬華人社會也對我國自由及民主的受到侵蝕表示關注。我們深信人權被侵犯、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的壓制以及社會上所存在的不公平現象,是造成種族關係緊張的根源。
- 我們對國陣政府及以華人爲基礎的政黨,迄今未能解决上述各項問題感到失望。在此,我們重申維護大馬聯邦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與民主權利,國家原則以及聯合國人權宣言,並籍之以爭取我們的合法權益。
(乙)宣言
- 我們認爲:政府的所有政策必須符合聯邦憲法、國家原則及聯合國宣言,以確保基本人權及民主權利不受侵害。
- 各種形式的歧視,尤其是政府基于單一種族利益的政策嚴重地侵犯基本人權,是國民團結的最大障碍。
- 我們譴責任何形式的沙文主義、種族主義及宗敎狂熱行爲。
- 我們認爲,平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促進國民團結和國家進步的先决條件,唯有在自由、民主及平等的基礎上國民才能團結一 致。
- 我們要求政府尊重人民在結社、集會、言論及出版等各方面的基本民主權利。
- 我們要求政府採取有效的方案,不分種族地消除貧窮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我們吁請全國人民,尤其是我國各政黨,支持我們的聯合宣言。
(丙)要求與建議
1. 政治事項:
1.1 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的國家,我們主張,通過憲制途徑建立一個獨立自主、民族平等、自由民主及公平合理的國家作爲我國的建國原則。
1.2 我們支持宗敎信仰自由,反對政治宗敎化的主張以及堅决維護我國政治體系的世俗性。
1.3 在一個多元種族國家里,民族關係的和諧與國民團結,是建國的基太條件。由于當前種族兩極化已危害到我國建國的根基,我們反對種族主義及種族歧視,堅持民族平等的原則以促進國民圑結。
1.4 聯邦憲法爲我國的憲制民主與國民團結的基礎。因此,聯邦憲法的尊嚴必須受到尊重。我們反對任意草率修改憲法,任何修改關係到人民基本權利及民族權益時,有關人民及民族的意願必須得到充份的尊重與諮詢。
1.5 我們主張廣泛實施民主法治,以貫徹憲制民主法治制度的精神。基本人權是民主體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我們堅決反對一切侵犯基本人權的措施。我們認爲:
(1) 我們各級政府,必須由人民選出;
(2) 政府必須尊重人民批評及影響政府政策的權利;
(3) 選區劃分,必須基于“一人一票”的民主、公平原則,糾正各區選民人數懸殊的現象;
(4) 聯合國人權宣言和聯邦憲法所闡明的各項人民基本人權與自由(諸如結社、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甶)必須受到尊重;
(5) 全體公民的櫂利與義務應該一律平等,不受語言、出身、宗敎信仰或膚色的影響,也不應有土著與非土著的區別。我們反對一切種族沙文主義和種族懕迫政策,而弱小民族的基本權利必須受到保障;
(6) 內安法令、煽動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大專法令以及其他一切違反基本人權的法令必須加以檢討。
1.6 在維護各族平等權益的前提下進行民主協商,是協調各族關係的基礎。爲了我國的政治穩定和國民團結,我們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種族沙文主義、極端主義和機會主義的言論和行動。
1.7 在各族群民主權益不斷受到侵蝕,種族極化日益深重的情況下,我們呼吁我國各政黨超越黨派利益,在各級議會上盡力反映我國各族群的意願,共同爭取及維護各族群民主權益。我們認爲,即使爭取失敗,人民的意願也可藉此而記錄在案,以杜絕全民接受的藉口。
1.8 我們主張對外採取積極的不結盟政策,爲世界和平、自由、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而奮斗,我們堅決支持各國人民的民族自主、自決權,反對任何強國對弱小國家直接或間接的千預。
2. 經濟事項:
2.1 我國應致力於建立一個以農業爲基礎、工業化爲目標的獨立自主的國民經濟體系;鼓勵本地各族資本的形成與發展,以擺脫外國壟斷資本的控制,不分種族地消除貧窮,改善人民的生活。
2.2 新經濟政策實施以來,並未解決我國的基本經濟問題,這種基于土著主義的經濟政策反而已成爲種族兩極化的主要根源之一。爲達致國家經濟建設的目標,必須貫徹分工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及停止一切干預性強制分配。
2.3 我們反對種族性的固打分配制,它必須在一九九〇年廢除。
2.4 我們主張經濟自由化,政府必須將國營企業的壟斷性經濟活動減至最低程度,使國內私人企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2.5 我們必須通過現代化工藝技術來發展我國本地工業、資源和勞動力。我們的工業發展策略必須以我國農業和中小型工業爲基礎。重工業的發展不應危害到中小型工業的生存與成長。
2.6 政府應制定及推行有效的土地及農業政策,使農民擁有適當面積的耕地,確保土地得到充份利用,以提高生產力。新開墾土地應不分種族地分配給各族人民,土著保留地面積不應隨意增加。
2.7 我們支持政府除了一些公共設施,如醫葯保健服務及基本敎育之外,將公共機耩私營化以節省公共開支、增進效率。惟私營化不應化爲某一種族所壟斷或是只惠及外國公司和大機構;私營化應予各族人民公平參與的機會。爲促進私人投資,使私營化計劃能順利完成,—切妨害投資的不合理法令條文(如工業協調法令)都必須加以撤除。
2.8 政府在“重組社會”方面的努力,不應只限于私人企業界,而應同時實施于民事服務以及所有公共機構包括預算案外的企業機構。這些機構必須開放給各族人民公平參與。
2.9 在重組及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人民的生活水準及基本權利必須受到維護。政府必須不分種族縮短貧富及城鄕之間的鴻溝。
3. 社會事項:
3.1 政府爲消除貧窮和落後狀態而推行的政策和計劃必須一視同仁地實施于所有族群的貧苦階層。在探討貧窮問題時,必須糾正“華入掌握經濟”或“華人都是有錢佬”的錯誤觀念。
3.2 爲了確保工人獲得合理及公平的待遇,我們建議:
(1) 在每一個經濟領域中,規定合理的最低薪金待遇;
(2) 修訂職工會法令,使工人能自由地參與職工會或其他合法的政治社會團體活動;
(3) 推行社會福利制度,以照顧失業者、失去工作能力者、老年人以及其他不幸人士;
(4) 不分性別和種族的同工同酬;
(5) 在工廠和其他工作場所實施安全以及衛生措施;
(6) 在各經濟領域,包括政府機構,實施國際勞工標準。
3.3 當局在處理木屋問題時,不應單從法律角度着手,而必須全面探討木屋區問題的社會經濟因素,必要時,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此問題。當局有必要大量興建廉價屋,不分種族公平分配予貧窮人士,以實現“居者有其屋”之理想。同時必須嚴格管制房屋市場,以控制價格及遏制投機活動。
3.4 公共衛生服務水準每况愈下,而私人衞生服務費日益提高,已是衆所週知的事實。政府有必要採取適當措施糾正上述現象。政府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國民衞生服務制度(National Health System)以確保中下層階級人士有機會獲得合理之醫葯照顧。
3.5 我國的公共交通設備,尤其是在大城市裡,委實難以令人满意。政府有必要改善公共交通服務,提供一個收費廉宜而又有效率的公共交通系統。
3.6 由于世風日下,社會一般上對婦女的歧視以及大衆傳播媒介所塑造的婦女的不良形象,導致婦女被丈夫虐待事件及強姦案日益增加。爲遏止這些事件的發生,我們建議:
(1) 在政治、經濟、文化、敎育、社會各領域,實行男女平等;
(2) 設立公共托兒所或提供托兒設備,使婦女有同等機會參與各領域的活動;
(3) 嚴厲取締在工作及工作以外的場所對女性的騷擾;
(4) 禁止大衆傳播媒介貶低婦女形象的作法;
(5) 立法保護遭受丈夫虐待之婦女;
(6) 嚴懲強姦犯及其他對女性施暴者;
(7) 對公衆人士進行多方面的敎育,使他們認識並尊重婦女的權利、地位和尊嚴;
(8) 嚴厲取締任何對性作過份渲染的書籍和大衆傳播媒介。
3.7 目前不少靑年人誤入歧途,受黃色文化影響,濫用毒品等等,歸根究底,缺乏對身心有益之健康活動是主要的根源。政府當局,尤其是文靑體育部應提供更多的機會,鼓勵各族靑年參與有益身心的社會、文化及政治活動。各種不必要地限制靑年和學生活動的法令條文,如大專法令,應予撤消。我們的敎育制度也應注重培養有分析能力、創造性見解、民主意識和關心他人及國 家的學生和靑年人。
3.8 我們認爲:
(1) 申請公民權之程度及繁文縟節必須加以簡化;
(2) 政府應盡速處理現有之公民權申請書;
(3) 政府任意撤消公民權之權力應受到檢討,在撤銷某個人的公民權時,當局應具有充足的理由和解釋,並給予上訴的機會;
(4) “無國籍”居民之困境,應受到檢討和硏究,政府應該基于人道立場協助他們解決困境。
3.9 政府當局應迅速設立特別委員會或類似組織,來全盤採討印尼非法移民及沙巴之菲律賓難民問題,以免他們剝奪本地勞工就業機會及擾齓社會治安。
3.10 在目前之法令下,報刊毎年需申請更換出版准証。政府擁有絕對的權力批准或禁止任何圑體或個人出版報刊。在這種情况下,報刊的出版及言論,都受到箝制。我們促請當局放寬出版條例,消除報刊和出版事業所受到的束縛,以鼓勵 言論自由。
3.11 官方的大衆傳播媒介對非馬來人社會和文化活動往往加以忽視或是報導得太少。我們認處官方的大衆傳播媒介是屬于全民所有,應該公平對待我國各不同族群,對非馬來人社會和文化活動給予應有的重視和足夠的報導。
3.12 爲了建立淸廉及有效率的行政體系,政府有必要採取防範措施,減少官僚作風及貪汚之機會,嚴勵對付觸犯者,以儆效尤。
3.13 爲了消除和防止環境汚染,政府當局有必要擬訂長遠的安全措施,設立一個負責監視及督察的機構,以確保大馬的環境衞生。
3.14 我們建議通過下列途徑以達到促進全民團結、種族和諧、人民安居樂業的目標:
(1) 加強人民對國家的認同及歸屬感:
(2) 確保各族群的權利與義務平等,杜絕任何形式的徧見與歧視;
(3) 促進各族群間的交往與溝通,鼓勵不同族群團體間之合作;
(4) 促進警民之間的親善及合作;
(5) 培養及提高公民意識及社會責任;
(6) 鼓勵中庸、容忍、諒解及禮讓精神;
(7) 杜絕種族主義思想,鼓吹多元主義觀點,以消除種族兩極化;
(8) 廢除土著及非土著之區別;
(9) 加強國家團結局的組織、權限及活動;
(10) 凡與公衆有關的官方通吿、表格、文件等,除國語之外,應兼用我國其他民族語文,以發揚憲法152條的精神。
3.15 華人新村面對種種難題,其中犖犖大者,計有:
(1) 缺乏土地及地契問題;
(2) 失業;
(3) 缺乏完善之基本設施;
(4) 人口增加之懕力;
(5) 敎育水平低落。
自一九七〇年以來,三個大馬計劃所撥予的新村發展款項僅五千萬元。這個數目,如果分配給新村居民,十多年來,每人每年大約只獲四元而已。對於解決新村問題,完全起不了作用。我們認爲,政府必需採取積極步驟,例如設立特別委員會,全面檢討及解決新村問題。
4. 文化事項:
4.1 我國是一個崇尙自由、平等及法治的民主國家、我國的文化政策應該以聯合國人權宣言、聯邦憲法、國家原則、各族平等與民主協商的精神與原則爲基礎,以確保各族人民繼承與發展其民族文化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及各族之間眞正做到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傳統。
4.2 我國是一個多元種族、多元語文、多元宗敎及多元文化的社會,文化政策的制定必須以承認及接受我國社會的多元性本質爲前提。
4.3 根據憲法,我國各族人民享有信仰自由、學習及使用母語,以及保留各自的生活方式的基本人權,因此不應該只是從單一宗敎、語文及生活方式的立場與觀點來看待與處理我國的文化問題。以某一族群文化作爲國家文化的基礎,然後以同化或半同化的手段來加以推行,是違反憲法和侵犯基本人權的。這種政策也將縦容種族主義者和宗敎極端分子、引起種族間的緊張,成爲種族極化的根源之一。所有基于“馬來族中心主義”和強制同化的政策應予撤消,一切不利于各族群文化生存和發展的法令條文應予廢除。
4.4 國家文化就是我國各族群文化的總和,它的發展理應建立在我國各族文化的優秀因素的基礎上,兼容並蓄,求同存異。
4.5 建設國家文化應注重各族文化相互交流,去蕪存菁,並吸收外來文化優秀因素,建立共同文化價値觀。同時,也應該重視文化發展的自然規律,在民族平等的基礎上,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而不應通過法令或行政力量,把單一民族的願望強加于其他民族身上。
4.6 建設國家文化的四大原則是:
(1) 我國各族文化的優秀因素是國家文化的基礎;
(2) 科學、民主、法治精神與愛國主義思想,是建立共同文化價値觀的指導思想;
(3) 共同文化價値觀應通過多元民族形式來表現;
(4) 國家文化應基于民族平等的原則,通過民主協商來建設。
4.7 當局所主催的有關國家文化的硏討會或文化大會,必須廣泛地邀請各族文化及宗敎團體的代表出席和發表意見。這類硏討會或文化大會的結論只是提供政府與民間參考而已。當局不應試圖通過任何意在迫使人民接受或放棄某種文化形式或價値觀念的議決案。
4.8 當局對各族文化圑體的活動應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在提供經濟或其他方面的 援助時,不應厚此薄彼。
4.9 官方主辦的各項文化活動,不論是出版、演出、展出、節日遊行、工作營、文化節、各項比賽、文學獎或藝術獎的頒發、文化代表團出國訪問等,都應給予我國各族文化與文化工作者參與及獲獎的平等機會,以示對我國多元文化的特色及價値的尊重。
4.10 我國的國家傳播媒介介紹國家文化時不應偏重馬來文化,而忽略了其他民族的文化。
4.11 當局應主動地促進我國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以利共同文化價値觀的形成。
4.12 政府應大力鼓勵內容徤康的各種文化藝術活動,並嚴厲取締一切色情、頹廢的文化藝術,以免我國人民特別是年靑一 代的思想受到毒害。
4.13 我們要求政府允許各族主要文化團體及各源流敎育工作者或學者團體委派代表出任國家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文靑及體育部以及各文化領導機構之顧問。
5. 語文敎育事項:
5.1 我們接受馬來西亞語文爲我國的國語,作爲我國多元民族社會的共通語文,然而國語作爲各族共通語文的特殊地位,不能作爲語文同化或語文歧視的根據。從這個意義出發,我國各族人民的語文地位是平等的,應具有同樣的尊嚴,得到同樣的尊重,同時應可在各領域裡自由使用。
5.2 當局必須停止通過立法或行政權力強行語文同化或語文歧視政策,以確保各族人民自由學習和使用其母語母文的基本人權和憲制權利不受侵犯。當局必須廢除具有強烈同化傾向的“一種語文,一個敎育制度”的政策,並基于各族人民得根據本身之意願發展其母語敎育,及家長有權爲自己的子女選擇其所受的敎育的原則,推行“共同課程綱要,多種語文源流”的政策,以符合我國多元民 族社會的國情。
5.3 當局必須撤消1961年敎育法令第21條(2),並確保國民型小學永不變質。
5.4 國民型小學的敎學、教材、考試、行政、集會、師資訓練等語文必須是母語母文(非母語語文科除外)。
5.5 當局應放棄通過KBSR(即3M制)及綜合小學計劃使國民型小學變質的企圖;同時,在課程與時間分配方面,應根據國民型小學的特點(如需要學習三 種語文),靈活處理,不應強調與國民小學一致。當局應與華、印社會具有代表性的文敎團體進行協商,解決實行KBSR所出現的問題,包括師資不足,每班學生人數過于擁擠,語文科教學時間不足等。
5.6 各類型與源流學校在撥款、建校、設備、師資及各種輔助計劃,必須得到公平待遇,不可厚此薄彼。
5.7 應根據人口增長的比例,合理地增建國民型小學及撥地擴建分校。對校地不屬于政府的國民型小學,在建校經費方面政府應遵守1元對1元津貼的諾言。
5.8 各師訓學院應增設或擴大華、印文組,放寬華、印文組的錄取資格、華印文組學員無需擁有SPM馬來西亞文優等。
5.9 當局應豁免非政府校地國民型小學及華 文獨立中學的地稅。
5.10 政府應承認華文獨立中學對國民敎育所作出的貢献及其存在的意義,在經濟、師資訓練、建校、設備等方面扶助獨中的發展,准許華文獨中遷校、建立分校或新的學校。
5.11 承認獨中高中統一考試文憑,作爲小學師資訓練的資格,解決華小師資不足的問題;此外,國內各大學,特別是中文系,亦應開放給擁有高中統考文憑的獨中畢業生。
5.12 國內各大學都應設立中文及印文系,以培養華印文中學師資,及扶助華印語文文化的發展及促進文化交流。
5.13 當局應規定母語爲學生的必修科,列爲正課,並提供統一的課程,充足的敎材與合格的師資。
5.14 政府寄宿中學、工藝學院及職業學校等應公平錄取各族學生。
5.15 國家應提供更多大專及大專以上的敎育機會,提高人民的知識水平和專業水平,以應付國家建設之需求。鼓勵民間增建大專學院,以解決嚴重學額不足的問題。
5.16 主張廢除國內各大學招生的種族“固打”制,代之以學術成績作爲錄取的主要標準,同時對貧窮學生,應給予特別照顧;國內各大學所附設的先修班應開放給各族的學生;敎職員的聘請升級應以學術成就、資歷與工作表現爲準,不應以種族爲根據。
5.17 政府獎學金的頒發不應具有種族偏見,應給予經濟上眞正需要的各族優秀學生;此外,應設立更多貸學金,供各族貧窮學生申請。
5.18 政府應承認前南大及台灣各大學的學位文憑,不應對它們有所偏見。
聯合簽蓋團體
雪蘭莪中華大會堂、檳州華人大會堂、吡叻中華大會堂、森美蘭中華大會堂、吉蘭丹中華大會堂、登嘉樓中華大會堂、柔佛中華總會、砂朥越華人社團總會聯合會、馬來西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馬來西亞華校敎師會總會、馬六甲中華總商會、彭亨中華總商會、吉打中華總商會、玻璃市中華總商會、沙巴州中華商會聯合會、馬來西亞福建社圑聯合會、馬來西亞廣東會館聯合會、馬來西亞廣西總會、馬來西亞潮州公會聯合會、馬來西亞琼州會館聯合會、馬來西亞嘉屬會館聯合會、馬來西亞永春聯合會、吉隆坡曁雪蘭莪中華工商總會、馬來西亞留台校友會聯合總會、馬來亞南洋大學校友會、柔佛中華商會聯合會、沙巴州華文獨立中學董事聯合會總會
摘自:《董总50年特刊》(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2004年12月),页0957-0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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