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林連玉:糾錯與補償

公民權與基本人權不一樣,在現代文明社會,基本人權已被承認為與生俱有的天賦權利,但公民權卻另有一重政治和法律的意味。國家可以透過其獨斷的權力,授予或剝奪個人的公民權,進而影響個人參與正常社會生活的權利。要求官方平反林連玉,對今天的馬來西亞社會而言,至少具有三個現實意義。首先,從憲政的角度而言,公民權是國家對于人民的承諾,一國國民在具備公民資格的情況下,才可以享有公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最高法院曾在1958年一項判決中指出,公民權是「擁有權利的權利」,因此國家不能僅僅因為公民在政策上和言論上的不同立場,就剝奪其公民權利。可是,在近年大馬政治上,我們仍然經常聽見有人恫言,要剝奪不同政見者的公民權。例如2009年12月,行動黨國會議員古拉在國會提出馬來人主權和新經濟政策問題,就有保守團體主張褫奪他的公民權。同樣也有人曾經宣稱,要褫奪創作歌手黃明志的公民權。以言論和政策入罪,何患無辭,很難保證以后不會有人面臨林連玉同樣的遭遇。因此,平反林連玉,不僅是保障每個人的公民權利,同時重申,沒有人會因為言論、思想和政策主張,而喪失公民資格。

公正終有實現的一天

第二,林連玉由于反對華文中學改制,最后得罪當權者,才被剝奪公民權。從教育政策的實踐結果來看,近年社會重新關注改制中學的問題,恰恰說明當初政府對改制中學的承諾,很少得到兌現。反而,林連玉堅持華社興辦獨中,數十年來為國培養大量人材,證明林連玉的遠見和政策主張,是經得起考驗的。林連玉在五十年前,就擁有非常進步的語言人權概念,認為語言多樣性就是國家的文化資產。今天不少國家領導人在不同的場合,都多次肯定母語教育的貢獻和成就。沒有理由一方面肯定和享受母語教育的成果,一方面又繼續否定捍衛母語教育最努力的林連玉先生。

第三,官方如果平反林連玉,對這個國家的善良正義和道德標準必有重要意義。對追求正義的人來說,雖然正義一時會受到打擊,如果最后證明公正終有實現的一天,犧牲者會得到補償,人們就比較容易不計利害地追求正義,讓正義不至于沉默。對國家來說,當政者可能犯錯,如果國家有糾正錯誤的能力,也能換取人們的諒解,從而增加人們對國家的熱愛與尊重。因此,平反林連玉冤案,對社會對國家都能產生正面的作用。更重要是,平反事實上就是當政者對于自己做錯的事情的一種事后糾正,實質上是當政者自我改正錯誤的行為。

提出制度性補償訴求

為此,平反冤案相等于當政者伸出手來跟社會和解,如果和解的處理技巧非常高明,那麼和解之后,當政者有可能得到社會更大的寬恕。例如最近人們就看到 國陣政府解決一些公民權問題,竟然把有些人感動得熱淚盈眶。無論如何,政府要是能夠糾錯,總比傲慢自大來得好,如果真能展現糾錯能力平反林連玉,仍值得廣 大社會肯定。平反不可以只是口頭宣示,或是一紙公文,平反以后又如何?平反有沒有足夠的誠意?也值得討論。平反意味著承認過去的錯誤,自然需要調查清楚過去的錯 誤,才能對社會有所交代,以及對后世提供教育意義。在事實釐清后,就要對受害者或其家屬做出補償。傳統中國在冤案平反后,一般做法是恢復名譽、歸還財產、 追封紀念。

林連玉作為獨立前后華教運動和語言人權的重要活動家,對他的平反和補償,就不能只是對個人遭遇的彌補,而是必須就他當年的主張和觀點,以符合今日時空的條件,訂定合理的制度補償;否則,所謂平反充其量只是恢復林先生名譽,社會與政治的意義就相對有限。林先生當年爭取各語言地位平等,要求華文成為官方語文,反對華文中學改制,堅持發展獨中,爭取政府公平撥款,這些訴求至今依然有現實意義。經過五十年,六十年之后,這些主張有的難以扭轉,有的可以補救,還有的則是能夠大力推動。

所以,平反林連玉的運動,必須準備提出有針對性的制度補償建議,一來是糾正過去的錯誤,二來也避免平反運動只是為林連玉個人造神,而忽略公共意義。但是,制度補償的要求,必須有理有節,並符合國家與社會的長遠利益,才可以彰顯林連玉先生的氣節與精神。因此,平反運動應該向國家明確提出以下的制度性補償訴求:一,恢復林連玉先生公民權;二,制定「母語教育平等法」,使各族母語教育發展進入制度化和法制化階段;三,政府承認語言人權概念,逐步在各領域落實各語言平等使用機會。

来源: 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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