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9日 | 记者:姚丽芳
【东方文薈】林连玉与公民权
林连玉的一生中出现两宗重大公民权事件。大家耳熟能详的是林连玉60年代被褫夺公民权案件。1961年接到將被褫夺的通知,马来亚联邦政府给的两个理由是:「(1)你(林连玉)故意歪曲、顛倒政府的教育政策,有计划的煽动对最高元首、联邦政府的不满;(2)你(林连玉)的动机含有极端种族性质,以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和仇视,可能达成骚乱。因此联邦政府准备以联邦宪法第25条下令褫夺你的公民权。」林连玉当时就具有的清楚的法治观念以及对强权不轻易妥协的態度,让他毫不犹豫把案件带上法庭,歷经3年多,终于1964年公民权正式被褫夺。其时为他义务辩护的是著名人权律师林碧顏,她认为「在司法的立场看来,政府无理由剥夺基本人权,乃是法治的破產,问题是极严重的。」
饶仁毅律师曾在1989年12月18日华教节「林连玉被褫夺公民权25週年纪念」座谈会上,把此案定位为华社甚至马来西亚歷史上第一宗民间採取法律途径向政府挑战的案件,虽然失败了,但它「对于我国整个自由民主的建设、民权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起点。」当时我国各族摆脱封建王朝及英殖民统治为时不久,奴僕习气余毒未剔除,民主人权思维未成形;林连玉的案子点出人民与政府之间有一种义务与权利的关係,林连玉的挑战精神为培塑法治精神、健全公民社会,奠下了先行者的典范,难怪政治学博士潘永强会称誉林连玉为马来西亚公民社会的先行者。可悲可叹的是,纵使林连玉去世近30年,国家独立近一甲子,还有许多人无法堂堂正正实践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烙印在眾人记忆中
林连玉因反对1960年拉曼达立报告书,以及后续的1961年教育法令,遭褫夺公民权,终结了他从1950年反对巴恩报告书就开始的捍卫华教权益运动的参与。此最后一役,及政府对他蛮横的打压,让林连玉与华教血肉不可分的印象,深刻烙印在眾人记忆中。
最近有听到一些言论,认为林连玉的贡献仅限于华文教育,赋予「族魂」的称號是否过誉?姑且不论华文教育运动是独立以来重要的民权运动,所动员的幅度、抗衡霸权的意志力、展示的公而忘私性格,无不在推动著我国民主人权的向前发展,而林连玉精神是这股运动的明灯。也姑且不论林连玉「多彩多姿,共存共荣」的思想是当时前瞻及划时代的,放诸当今及四海也还是皆准及对部分人而语是超前的。就谈华社年老者逐渐淡忘或年轻者未听闻过的独立期间爭取公民权的运动,此运动为华社独立后奠定下一定的政治势力,因为没有公民权,在这国家就没有国民的地位。林连玉在爭取及后来的申请公民权运动中,举足轻重,实为华社独立后公民地位的主要奠基者。如斯巨献,加上后来为华教的赴汤蹈火,称他为马来西亚华社的第一人是实至名归的。郑良树博士在1985年说建国以来,「在青史的记录里,华族社会几乎一直在交白卷。」「如果今天要我来撰述大马华族史的话,我会把林连玉先生从列传里编进世家的第一篇。」
开启华团社会第一步
在华团史里,独立前的公民权运动是极其重要的篇章,它开启了华团迈向公民社会的第一步,也道尽此第一步的艰辛,功败垂成的从此步上漫长崎嶇的民权爭取道路。
二战前,在东南亚地区就普遍出现了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爭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运动。二战以后,独立解放运动更是空前高涨。马来亚的独立更是各族人民不间断的解放运动爭取到的,但独立的成果却无法让各族人民公平分享。1948年2月1日通过的《马来亚联合邦》法案,乃由英殖民与各州统治者达成协议,继续维护马来族及苏丹的特权,对他族却有歧视之公民权法律。
因此,当1956年1月,英国政府同意让马来亚独立时,华团主要领导鉴于此1948年协议多存偏袒及不公平的教训,就积极的推动爭取公民权运动。1987年出版的《教总33年》中,有数份与爭取公民权相关的文献,对这段歷史有详细的记载,包括《1956年4月27日全马华人註册社团代表大会爭取公民权宣言》、《1956年7月20日全马华人註册社团代表大会备忘录——为重订马来亚宪制事》、《1956年8月29日教总代表面呈李特宪制调查团书面补充意见》、《1957年8月6日全马华团爭取公民权代表大会十五人工委会报告书》、《1957年8月6日林连玉在全马华团代表大会十五人工委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10月25日星洲日报报导全马华团十五人工委会通过和马华公会共同协助华人申请公民权》、《1980年9月林连玉有关协助华人申请公民权的史实》等等。
由于联盟中的马华公会,对爭取公民权仅能传达,无从力爭,因此爭取公民权运动主力只能落在民间团体身上,而林连玉是此运动的核心领导及灵魂人物。「全马华人註册社团代表爭取公民权大会」由5个团体组成大会主席团,他们是:霹雳中华大会堂代表刘伯群、雪兰莪中华大会堂代表曹尧辉、马六甲中华总商会代表陈期岳、马来亚联合邦华校教师会总会代表林连玉、雪兰莪华人行团总会代表梁志翔。他们登高一呼,群山呼应,大会于1956年4月27日在吉隆坡精武山举行时,共700余社团单位、一千多个代表,齐集一堂,喊出「我们要公民权」的吼声。
大会经过5小时慎密的討论,一致通过《爭取公民权宣言》及四条议决,作为华人对于马来亚联合邦宪制上的基本要求:一、凡在本邦出生的男女均成为当然公民;二、外地人在本邦居住满足5年者,得申请为公民,免受语言考试;三、凡属本邦的公民,其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四、列华、巫、印文为官方语文。大会相信,这四条本来是不必爭取而自然应该获得的权利;大会更相信,上述权利的给予,对于马来亚將有百利而无一弊。大会还勾勒出对未来的憧憬:「我们的子子孙孙,將要世世代代在这可爱的土地上,同工作,同游戏;在遥远的將来,更可因文化的交流,习尚的相染,把界限完全泯灭,而成为一家人。我们当前的责任,就是要我们的子子孙孙打好友爱与合作的基础,培养起共存共荣的观念。假如我们意见有分歧的地方,我们就应该开诚佈公地,以互相尊重的精神来解决处理。」大会宣言由林连玉擬写,他的讲话获报章全文刊载,內容无不饱含他对建国各族和谐平等共处深切的期待,处处透露他「多彩多姿,共存共荣」的理念。
「华团代表大会」过后向李特製宪调查团提呈由全马1094个註册华团联名签署的《马来亚联合邦华人註册社团代表大会备忘录》,一致要求「重订马来亚宪制事」;此后至独立前,各个华团不时通过大会呼吁此四项要求。然而逼近独立日时,诉求仍不受正视,「华团代表大会」于1957年5月逕自派代表团去英国请愿,林连玉是4位代表之一(后因健康问题未克同行)。至及8月初,独立的马来亚宪制经会议通过时,四大要求仍未採纳,宣告爭取公民权的失败。如此的宪制,连宪制调查团主席李特勋爵也表示不满,因他的报告书经过联盟与英殖当局的再修改之后,已经失去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导致他要在1957年7月29日英国上议院辩论通过马来亚独立法案之前,郑重声明:「经修正之宪制,远不及余所惯见之高度水准,尤其对于维护基本权利之一节条文被刪去表示遗憾。因此,本人谨代表余同僚声明,对宪法现时之形式表示不愿负任何责任」。
由于英殖民政府对华社的不信任,以及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对马来亚各民族採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倾向于认同马来统治者及马来政治精英以马来民族为中心的国族建构议程,最终导致了华团代表大会公民权运动的挫败,以及本邦马来政治霸权的成型。
协助华人申请公民
之后的公民权工作已无关爭取,而是协助华人申请公民权。那是马来亚独立后开放一年给人申请公民权,从1957年9月1日起至1958年8月31日为止。所以要开放一年乃是华人社团激烈爭取公民权所得的绥靖,也是英国殖民部为表示独立是给华巫印三大民族的。虽然无法爭取到政府落实出生地主义而让华人成为当然公民,但鉴于公民权的重要性,华团协助华人在这有限的一年內申请公民权就变成当前急务。全国华团十五人工委会基于团结意义,给予尽力的协助,使有资格的华人普遍获得公民权,于1957年10月24日开会通过与马华公会共同协助华人申请公民权。当时二百多万华人中有超过一百多万具有成为公民的条件。
不过,全国地域辽阔,华裔人口眾多,设站处理也好,挨门逐户访问也好,进度缓慢,令人焦虑。林连玉情急生智,遂以教总主席名义发函予散佈全国各地的29个分会,请于所属区域內发动华校的校长与全国教师,协助学生家中成员申请公民权。该著果然立竿见影,申请人数直线上升,单以尊孔中学就有12000份。及至优待期届满,计共七十多万华裔获得公民权,保障了他们的公民权益。
「公民权跟一个人的生存权利与生命尊严息息相关」。独立前夕,林连玉为华裔同胞爭取公民权,就是爭取族群的生存权利与生命尊严。然而,独立后,他却因捍卫语言与教育的权利而丟了公民权,把他孤立及推向社会的边缘,幸亏华社並没遗忘他。
如今,当我们要为林连玉平反,及恢復他的公民权,不要忘记这公民权应是完整的,涵盖了一切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社会权利,否则,林连玉不屑有这样「不能开口说话的公民权」!
林连玉的国民身份从爭取公民权开始到被褫夺公民权结束,短短的10年,充满活跃的生命力,完成几许重大意义的工作,不辱公民的责任,足为国人的楷模,更为后代留下宝贵的精神遗產。
2014年华教节蒞临之际,谨以此拙文遥念林连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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