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1999年董教总母语教育宣言

(一)6点声明

195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的决议指出:“学生一开始上学就应该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并且应尽量将母语的使用,推向教育的更高阶段上去。”

1995年联合国教科女组织的《宽容原则宣言》也指出: “宽容是对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表达方式以及人道的尊重、 接纳与赏识。它是学识、开明、交际、思想自由、良知和信仰所构成的。宽容就是异中求同。”

1996年巴塞罗纳《世界语言权利宣言》更明确指出:“一切语言都是群体特征的表达形式,同时也是认识和描绘现实的独特方式。教育始终必须服务于语言与文化的多样性, 以及世界各语言社区之间的和谐关系。”

基于上述各国际文献的规定与精神,及数十年来争取母语教育的生存与发展和坚持母语办学的经验,董教总谨此慎重作出以下6点声明:
(1) 语言、教育与文化的多元主义和宽容原则己经是国际上公认的、不容置疑的基本原则;
(2) 接受母语教育是各族人民不容剥夺的民族权利和基本人权,必须体现在教育法令和政策上;
(3) 国语地位的肯定,国际语文的重要性,和尊重各民族人民接受和发展母语教育的权利可以并行不悖,体现语文与教育的多元主义和宽容原则;
(4) 母语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承传民族文化的根基,与民族的特征、尊严和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允许母语教育的生存与自由发展是民族平等政策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5) 母语教育是最直接有效的教育,有助于培养具有民族自尊、自信及民主和宽容精神的公民;
(6) 实践证明,语文、文化、教育的单元主义和同化政策只能导致民族的分裂;相反的只有多元主义和宽容原则才能保证各族人民的真正团结和谅解。

(二)12项诉求

董教总基于上述理由,要求当局实现以下12项诉求:

(1) 毫无保留地认同国际上一切有关语文、教育和文化的多元主义和宽容原则的文献并加以贯彻和实施;
(2) 放弃单一语文教育政策以体现多元主义和《宽容原则宣言》的精神实质;
(3) 教育部长应引用教育法令赋予的权力,主动在华、印人口稠密地区根据需要增建华、印小学,以确保各族学生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不受剥夺;
(4) 当局应拟定具体方案,确保国民小学出现过剩逾万名教师而华小却长期不足数千教师的畸形现象能及时获得纠正和解决,以纾解家长们越来越強烈的不满情绪及维护学生正常上课的权益;
(5) 政府在拨款、师资培训、课程设计、教材编汇(包括电脑软件的开发)、基本设施及硬体建设等方面,应平等对待各源流小学,避免厚此薄彼,歧视华、印小学;
(6) 政府应放弃一切变质华、印小学的企图和措施,包括倡议中的宏愿小学、派遣不具华文资格的教师出任华小高职、侵犯董事会管理学校的传统主权等;
(7) 政府应承认华文独中数十年来对国民教育和国家建设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在经济、师资、课程、建校、设备等方面扶助独中的发展并准许华文独中迁校、建立分校或新的学校。政府更应承认独中统考文凭,作为进入国立大专院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师训学院学术资格之一,让独中教育体系所培养的毕业生,有更多升学与就业的机会;
(8) 政府在批准以外语(英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的海外大专学院前来我国开办分校,及允许数百间私立学院使用英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同时,却不允许本地学院以本国语言之一——华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语,这种重视外语轻视本地民族语文的语文歧视政策应立即加以纠正;
(9) 政府应摒弃传统的政治、种族或其他非学术的理由或偏见,立即承认前南大、台湾、中国大陆及其他非英语体系国家的大学文凭,以示肯定对有关毕业生长期以来在政、经、文、教各领域对国家建设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及避兔人才外流;
(10) 政府应遵守改制时的协议和保证,恢复国民型中学的名称与法律地位,特别是落实1/3课时以华语作为教学媒介、一元对一元建校的拨款、校长等行政人员应具华文资格、及董事会管理学校的传统主权等;
(11) 鉴于学习母语的重要性,应在各类学校中,规 定只要有5名同族学生,就须于正课内编排母语班。此外,政府对母语班除在师资培训、课程设置、上课安排等方面须加改善外,更应列母语为必修和必考科,以加强学生对学习母语的重视;
(12) 提供足够的财务及其他形式的援助予国内各族群的母语教育机构,鼓励任何族群学习母语至尽可能髙的阶段。

(三)吁请全民及朝野政党支持

正当举国上下准备迎接下届全国大选及新世纪的来临,董教总吁请朝野政党及候选人表明对上述6点声明及 12项诉求的支持,并列进他们的竞选宣言内,董教总也吁请选民确保他们所支持的候选人认同本宣言书,使被国教育迈进真正宽容、民主和开放的时代!

1999年8月1日

摘自:《董总50年特刊》(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2004年12月),页110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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