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委员会杂掇之一——共同课程历史科纲要问题

〈课程委员会杂掇之一——共同课程历史科纲要问题〉手稿。

依据《那昔报告书》[1](即一九五六年教育报告书)所成立的课程委员会(Syllabus and Timetable Committee),有关历史科的课程纲要经过差不多两年的争执,先后组织过三个小组委员会,然后成为定案。这其间,纯由我一个人在委员会中孤军作战。[2]

大约是一九五六年秋间,掌握课程委员会实权的秘书李诗氏(英人)[3]忽然致函给我,要我介绍两位历史专家充任起草历史科课程纲要的小组委员。原来他起初邀请太平华联中学两位历史教员担任这项职务。这两位先生因为是从台湾到马来亚服务不久,对当地的情形不大熟悉,不敢担任,婉辞拒绝。李诗氏想不出其他适当的人选,所以送个人情给我,要我介绍,我只介绍马六甲培风中学的校长王佐先生给他。

过了两个多月,王佐先生到吉隆坡参加教总的会议,告诉我说:那种工作是没法担任的。因为历史科的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是副提学司狄福氏,他并不召集会议,只把纲要寄给他征求意见而已。而其内容把华人的历史全部抹煞了。在这种情形下,他实在没法争取,将来必然会受华文教育界攻击的,所以他要辞职了。

我说:“你千万不可以辞职,你一辞职,他必然随便另委一个不相干的人当幌子,那情形就会更糟。你可以写信给他,要求举行小组会议。如果他不接纳,你就用通信方法表示,抹煞华人的历史,你不会同意。”

又过了两个多月,王佐先生又告诉我道:“这一回,我非辞职不可了。因为我用书信力争了两三次,小组委员会老是不肯召开。有关华人的历史,最初只有一个郑和,现在再加多一个孙中山而已。”

我说:“这样你更加不可以辞职,他一百次用书面征求,你可以一百次回答不表同意。”再过两个月,课程委员会竟然有历史科的课程纲要提出,准备通过了。我检阅纲要中有关华人的部分,原来已再增两点,就是:唐太宗、乾隆君。我知道他们用这四点来敷衍王佐先生,再也不管了。幸而我是课程委员,有最后的决定权。王佐先生争取不到的,我可以继续努力。就假装不懂的问道:“这历史科的纲要是谁起草的?”

李诗〔氏〕说:“是历史专家们起草的。”

我说:“这历史专家现在在此地吗?”

李诗氏说:“有一位是教育部的人。”

我说:“请你邀请这位历史专家到来列席,我有问题向他请教。”

李诗氏离场一刻儿,就会同副提学司狄福氏到来。

狄福氏坐下来,滔滔不竭的说出一大堆他编纂这历史科纲要的理论。因为没有人逐字逐句的翻译,到底说的是什么,我实在不懂。等他说完以后,我就问他道:“你是历史专家,我有两个问题请教你:第一,什么是历史?第二,为什么要给学生们读历史?”

狄福氏回答不出,面红过耳,场面十分尴尬。主席林苍佑医生连忙打圆场道:“对于历史科既有许多意见,应该让大家更详细的考虑下。我宣布这一科纲要保留到下一届会议时才讨论。”

下一次会议时,狄福氏邀王佐先生一同列席。在席上滔滔说话的又是狄福氏,王佐先生不过邀来排泥菩萨而已。于是我便指着狄福氏说:“这一位专家的高见,我已领教过了。”又指王佐先生道:“那一位专家,我也要知道他的意见。”

马六甲培风中学校长王佐。(图片:《培风五十年》,页117。)

王佐先生说:“历史科小组委员会实际上并不曾举行过会议,我不同意这份纲要。我认为马来亚国是华、巫、印三大民族所组成的,共同的历史课程应当包括华、巫、印三大民族的历史资材,因为……。”

印文视学官拉让氏截断王佐先生的话,说道:“你所说的是历史小组委员会的事,不是历史纲要的事,我们不需要知道。”

我反对拉让氏道:“你的话不对,假如他不说出,我们又那里知道所谓历史小组委员会竟然是没有开会的。何况这份纲要未曾取得小组委员的同意,就提到这里来要求通过呢!”

主席林苍佑医生又打圆场道:“我宣布这份历史纲要再展缓下次会议时(时)〔讨〕论。”

事势发展到这阶段,我知道非我亲自出马不可了,就直接致函给课程委员会,大意是说:“历史是人类赓续活动的记录。没有我们的祖宗,就没有我们;没有以前人类的努力,就没有现在的文化。我们要明白人类进化的痕迹,所以要读历史。马来亚国是由华、巫、印三大民族组成的,共同的历史课本应当包括华、巫、印三大民族的史料。”

第三次会议时,李诗氏把我的原函译成英文分给各委员,却同时分发一份狄福氏的覆函,大意是说:“本历史科小组委员会的责任是编纂共同的课程,如果依照林连玉先生所说,华人读华人历史,巫人读巫人历史,印人读印人历史,那就没法共同了。”

我在会议席上要求道:“狄福氏这封信,我今天才看到,况且我又不懂英文,这信的内容有待考虑,所以历史科的纲要今天仍旧没法讨论。”

历史科课程纲要的讨论又再搁下。接着,我致函给课程委员会驳狄福氏道:“我主张历史科共同的教材应当包括华、巫、印三民族的材料,并不是主张华人只读华人的历史,巫人只读巫人的历史,印人只读印人的历史。假如集合华、巫、印三民族的历史就没法共同,何以集合英、美、法的历史就会共同?请说明理由。”

第四次会议时,除了分发我的原函译文外,还另外分发三封短函。一封是狄福氏答覆我的,大意是说:“我知道林连玉先生主张华人不单读华人的历史,这是可以欢迎的。”另两封是马来亚大学的教授,被指是“历史权威家”的意见,内容同样简单的说:“这份历史纲要已经完善,不需要更改了。”此外再分发一份历史科纲要,有十余条附有“※”的符号,注明有“※”符号者,可以删改。

我提议道:“这两位历史权威家的意见未说明理由,令人莫测高深。我要求下次会议时邀请两位历史权威家列席,请他们解释一切。”

主席林苍佑医生认为不必如此,主张另外产生小组委员会从事审查。结果成立三人小组委员会:一位是巫校教师总会主席末诺,一位是霹雳巫人州议员阿密干(一九六二年继达立任教育部长)[4],一位就是我。

到了三人小组举行会议时,参加的却有六人。原来除了委员三人外,还有秘书李诗氏,及被认为是巫(文)〔人〕历史家、丹戎马林巫文师范学院历史科教师阿米努丁氏(一九六二年升任教育总顾问)[5],马来亚广播电台巫文部主任。四个巫人中,只有阿米努丁氏懂得历史。他认为马来亚中学的历史教材在数十个节目中,只有一节马六甲国是非常不够的。

我问他:“在丹戎马林巫文师范学院中有没有教授马来亚的历史?”

他说:“有的”。

我说:“这种课本是不是用巫文写成的?”

他说:“没有巫文的历史课本。”

我说:“那末你怎样教授历史?”

他说:“由我口授,由学生笔记。”

我说:“那末你根据的是(那)〔哪〕一本书?”

他摊开手中一本小册子给我看,道:“就是这一本。”

我望了一下。天呀!原来就是副提学〔司〕狄福氏新近才出版的英文书,叫做A Short Story of Malaya

既然由狄福氏所起草的原纲要,大家都不满意,只好为他(赠)〔增〕加材资。阿米努丁〔氏〕根据狄福氏那本小册子的纲目,一条一条念出来,写入记录中。从石器时代的马来亚起,一直到眼前为止,一共添了二十三节目。

他们添完了以后,问我的意见如何。我说:“抱歉得很,我因为事前未曾得到通知,不晓得今天可以携带历史专家同来。现在若就我个人提出意见,恐怕会有错误。要知道,我们华人也有历史专家,我要跟他们商量以后方才提出,所以我请求在记录中写明:暂时保留我的意见。”

这是一九五七年六月间的事。到了七月八日,我突然接到秘书李诗氏一封信道:“阁下对历史科纲要的意见,限于七月十三日以前提出,否则作为赞成原纲要论。”

1957年10月19日“历史课程重编专家工作委员会”会议通知书。

七月十八日课程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我拿出李诗氏的信,对主席声明:“第一,七月八日学校已经放假,我七月十五日才看到这封信,限期已经过了两天了。第二,我不懂得英文,现在由翻译员解释给我听,我才明瞭内容。但我要请问,我们小组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并没有限定我提出意见的日期,李诗〔氏〕先生仅是担任记录的秘书而已,有什么权力要限制我的日期?”

李诗氏不会回答,仅问:“那末,你的意见什么时候可以提出?”

我说:“我请教的历史专家有两位。一位的意见已经送来了,另一位专家正在度假,必须下学期开学以后才有办法。”

八月初旬,李诗氏给我一封信,非常客气地说:“我要提醒阁下,课程委员会已定八月十九日开会。阁下对于历史科纲要的意见,希望能早一星期提出,我才来得及翻译、印刷及分发给各位委员。”

我本来早就请王佐先生拟便华人历史纲要二十四个节目,到了这时候才把不重要的删去三条,这就是表示我们要比巫人的历史少两条。把这份纲要寄给李诗〔氏〕。

第六次课程委员会会议时,历史科的纲要有三份了:一份是狄福氏的,一份是阿米努丁〔氏〕的,一份是我的(其实是王佐的)[6]。如何处理?又是一个问题。于是小组委员会第三次改组:一个是我,一个是森美兰州英校校长,一个是槟城英校校长,一个是哥打峇鲁英校校长。四个小组委员中,一个华人,三个英人,但三位英人都是文雅的学者,没有政治的偏见,是颇难得的。

在第三个小组会议时,一致认为狄福氏的原纲要是要不得的,必须废弃,重新起草。至于起草的负责人,三位英人竟然一致推举我。无论如何,他们都不肯担任。我察言观色,知道此中的原因。原来他们也已明白,这历史科纲要争执一年多,终于推翻狄福氏原案的,就是我的作为,恐怕他们执笔的结果重蹈覆辙,遭受我的指摘。于是我就坦白对他们说:“狄福氏挟有政治偏见,歪曲教育目标,你们是有目共见的,可见我是采取教育的立场,并没有其他的用意。我所以不能负责起草,乃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绝不是推卸责任。诸位都是学者,只要纠正狄福氏的偏见,我是会赞成的。”

结果,由槟城某英校校长起草。他参合三份纲要,大约华人历史占三份之一,马来亚历史占三份之一,印人及世界史占三份之一。我表示同意,提交课程委员会,就毫无异议的通过了。

 

 

附注:

  • 原稿为繁体直书,无标点符号。为方便读者阅读,兹根据现行简体横排和标点符号格式重新排版、断句。若有更动,加六角括号〔 〕表示增字,加圆括号( )表示删字,以便保留原稿原貌。
  • 本文内容曾刊登于《风雨十八年》(上集),由吉隆坡林连玉基金委员会出版。

 

 

[1] 编按:文中的《那昔报告书》,即《拉萨报告书》(Razak Report, 1956)。

[2] 编按:此处为原稿中的圆括号。

[3] 同上。

[4] 编按:此处为原稿中的圆括号。

[5] 同上。

[6] 编按:此处为原稿中的圆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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