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马来西亚民间社会各个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提出下列具体要求,希望所有参与我国第13届大选的政党和独立候选人作出承诺。
我们相信,这些要求符合马来西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社会的当前情势,并且反映了马来西亚各个领域人民的愿望。我们也相信,如果马来西亚想要有一个可持续发展和美好的未来,这些要求代表了一项新的改革议程和改革的实质内容。
这姗姗来迟改革,是一个公平,公正,平等和民主并尊重人权的国家的基础,也是取得真正和谐的配方。
这些要求是非常具体的,以便确保各政党和候选人在当选后履行他们的承诺。支持这些要求的候选人将在即将举行的选举中获得我们的全力支持。选举后,我们将监督各政党和候选人,确保他们遵守他们的承诺。
1、 | 消除制度性种族主义 |
1.1、 | 废除“新经济政策”——所有经济和教育政策中的扶弱行动,必须根据需要、领域或阶级,而不是以种族来界定。必须优先考虑原住民、边缘化和贫困社群; |
1.2、 | 废除于1971年在紧急状态期间所通过的,不在原来1957年《联邦宪法》第153(8A)条款; |
1.3、 | 使奖学金或其他权利的审批方法制度化; |
1.4、 | 在公共和国防领域,实施择优招聘的原则; |
1.5、 | 制定《平等法》以及设立一个“平等及人权委员会”,不分种族、信仰、宗教、性别或身体残疾,促进平等和禁止歧视; |
1.6、 | 有系统地在所有官方和非官方单位/机构推行平等及人权教育; |
1.7、 | 签署“消除种族歧视公约”(CERD); |
2、 | 建立以人权和法治为基础的社会 |
2.1、 | 废除所有允许酷刑、鞭笞、未经审讯拘留以及单独监禁的法律; |
2.2、 | 取消死刑。在废除死刑以前,即刻延缓处决死囚,并减轻他们的刑罚; |
2.3、 | 签署《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和《难民公约》; |
2.4、 | 设立“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IPCMC)和实施“皇家警察调查委员会”的其他建议,以确保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如反贪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
2.5、 | 建立一个“改革法律委员会”,恢复司法独立,审查《联邦宪法》和所有不公正和违反人权的法律,以及解决民事法和回教法之间的冲突; |
2.6、 | 建立一个皇家调查委员会,一劳永逸解决那些在马来西亚出生,或在这里生活了10年以上的人的公民权问题;已经在这里居住5年以上【注:这点,不在英文版2.6条】马来西亚公民的外籍配偶的永久居留问题,以及非法移民问题; |
2.7、 | 确保社会正义,并保证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LGBT)的尊严,就如异性恋者所享有的权利一样; |
3、 | 有效地剷除贪污腐败的现象 |
3.1、 | 设立一个独立、向国会负责、有权针对所有舞弊罪行提出检控的“反贪污委员会”; |
3.2、 | 由国会反对党议员出任“国会公共帐目委员会”主席; |
3.3、 | 消除舞弊的机会,如禁止民事/军事服务和私人领域之间有如“旋转门”那样不断更換; |
3.4、 | 确保每个政府部门/部门负责人对国家稽查报告所揭露的账目不吻合、因疏忽引起的支出或贪污舞弊行为负责; |
3.5、 | 所有私有化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
3.6、 | 在媒体、学校和全国各地的公共场所开展有效的反腐败宣传活动。 |
4、 | 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
4.1、 | 清理选民名册,确保外劳不能非法获得投票权; |
4.2、 | 使用不褪色墨水,防止重复投票。 |
4.3、 | 改革邮寄选票,确保透明度和海外马来西亚公民有投票权; |
4.4、 | 最少21天的竞选期; |
4.5、 | 允许各政党自由和公正的接触媒体; |
4.6、 | 加强涉及选举的公共机构,包括司法、选举委员会、警察、反贪会和传播媒体,以确保它们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
4.7、 | 强制审计所有竞选资金和选举开销、全面披露所有资金来源和开销,以及设置竞选开支顶限,以便遏制舞弊和贿选行为; |
4.8、 | 杜绝肮脏的政治和不道德的行为,如诉诸于宗教或种族性情绪,虛假陈述,诽谤或人身攻击,蓄意歪曲,未经证实的指控;对妇女、少数民族和被边缘化群体,使用种族主义、种族性或其他形式的不容异已的言论; |
4.9、 | 必须邀请国际选举观察员,以提高选举的公信力; |
4.10、 | 公平的选区划分——恢复国家独立时确立的规定,即:不同选区的选民人数差异不应超过15%; |
4.11、 | 根据身份证年满18岁者,自动获得投票的资格; |
5、 | 问责的代议制民主 |
5.1、 | 首相、州务大臣和首席部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 |
5.2、 | 根据各政党在选举中赢得选票比例,来决定各党上议员的人数; |
5.3、 | 要求所有民选议员和高级公务员公开申报他们与其配偶及孩子的资产; |
5.4、 | 直播国会的一切会议程序; |
5.5、 | 重新实施民选地方政府; |
5.6、 | 将社会服务,如教育、住房、交通、甚至社区警务下放,交由民选的地方议会管理; |
6、 | 保障“言论和信息自由” |
6.1、 | 废除《煽动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和《电影检查法》,以确保言论和信息自由; |
6.2、 | 根据“保障公众最大利益为优先考虑”的原则,制定保障人民知情权的(联邦和州级)《资讯自由法令》; |
6.3、 |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政党或企业垄断报刊和广播电台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
6.4、 | 将国家广播电台改革成一个向国会(而不是向新闻部)负责的独立和非党性的机构; |
7、 | 维护“集会和结社自由” |
7.1、 | 废除《警察法令》、《社团法令》、《大专与大专学院法令》和其他限制这项基本自由的相关法律; |
7.2、 | 废除《2011年和平集会法令》; |
7.3、 | 保障足龄投票的学生充分享有与其他马来西亚公民同等的自由; |
8、 | 捍卫工人权利 |
8.1、 | 尊重工人的权利和团结,包括非正式工人,如家庭帮佣。检讨《劳工法》,确保劳工法符合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的精神; |
8.2、 | 鼓励和促进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 |
8.3、 | 立法保障所有工人,包括外籍工人享有最低工资; |
8.4、 | 引进外劳的政策不可威胁/影响本地劳工的就业机会; |
8.5、 | 取消劳动力外包系统,恢复雇主与工人之间直接的雇佣关系; |
8.6、 | 确保所有工人都受聘为固定员工,并享有所有福利,包括产假和已延长的退休年龄; |
8.7、 | 平等和不得歧视的政策,应扩大到私人界; |
8.8、 | 工人和工会应有权影响和参与经济决策,尤其是对养老/退休金控制; |
8.9、 | 公司股票所有权和利润应转入雇员股份基金,使工人对这些公司享有控制的权利; |
8.10、 | 选举出来的工人代表,应该在产业管理上有相应的代表权,并有权参与对企业的决策(包括投资、技术、工资和价格的決策); |
9、 | 外籍劳工与难民的权利 |
9.1、 | 不计移民地位,给予外劳作为工人的一切权利,停止每年得更新外劳合同的政策,保证他们的合同期限应符合他们来马时的意愿(通常是五年); |
9.2、 | 外劳应有获得司法公正的途径;在工业法庭、民事和刑事法庭审理和裁判的索赔或劳资案件审结以前,不得将外劳驱逐出境; |
9.3、 | 外劳有权持有自己的护照和相关签证。在取消或拒绝延长其签证前,必须给于外劳申辩的机会; |
9.4、 | 不应以染上某些疾病、健康状况或怀孕作为理由,将外劳任意驱逐出境或取消其签证; |
9.5、 | 制定难民法,以确保在处理寻求庇护者/难民事宜时,根据适当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其中应包括享有司法审查的权利; |
9.6、 | 认可联合国《所有移民劳工及其家庭权利保障国际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公约》; |
10、 | 提升妇女的人权和尊严 |
10.1、 | 实现所有政府决策机构、司法机关和政党至少有30%的妇女代表,以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
10.2、 | 将《消除一切对妇女的歧视公约》及其条文纳入国家法律,以保障妇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与男性平等; |
10.3、 | 检讨和修改所有存有性别歧视的法律和宪法条文; |
10.4、 | 正视因一成不变的性别观念所引起的性别歧视和偏见; |
10.5、 | 妇女应享有同工同酬; |
10.6、 | 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以法律保护妇女和男性同等的权利),以及通过有权力的国家裁判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有效地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
11、 | 捍卫原住民的权利 |
11.1、 | 保护原住民的自决权,包括根据原住民自己的条例规定,拥有、控制和使用传统习俗地、领土和资源; |
11.2、 | 保护原住民获得可持续发展和基本需要的权利,发展和提高原住民的传统和语言地位; |
11.3、 | 跟进马来西亚认可的《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UNDRIP)制定符合宣言条文的政策和法律; |
11.4、 | 制定或修改各州法律,承认和保护原住民的习俗地和领土的权利; |
12、 | 有远见和公平的教育政策 |
12.1、 | 改革国民教育体系,促进优质的全人教育,机会平等,社会正义,创造性,批判性思维以及研发所需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 |
12.2、 | 废除含有种族、宗教、年龄、性别或信仰歧视的教育机构录取制度; |
12.3、 | 坚持《1957年教育法令》的精神,支持母语教育,在有需要的地区建设华文和淡米尔文学校,并确保这些学校获得合理比例的财政支持和充足的师资; |
12.4、 | 承认独中统考文凭以及为非营利母语中学提供财政支持,使这些学校的学生可以和其他学生一样享受免费教育; |
12.5、 | 促进原住民的语言和母语母文教育的保存和发展; |
13、 | 进步的经济政策 |
13.1、 | 国有化所有的公用设施和基本服务,包括:水资源、卫生保健、公共交通、能源;确保马来西亚人民在联邦、州属和地方级别拥有和控制这些领域; |
13.2、 | 为所有联邦和州属的土地制定大蓝图,以确保土地使用是为了公共目的,和/或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给私人领域; |
13.3、 | 必须以合理价格,获取优惠权利以及其他牌照; |
13.4、 | 推动工人自治合作社,生产对社会有用的物资; |
13.5、 | 确保所有私有化合同公开招标; |
13.6、 | 停止补贴那些破坏环境和浪费能源的大企业; |
13.7、 | 提倡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政策,确保稻米和基本食品自给自足,并减少对进口粮食的依赖; |
13.8、 | 不论种族,给社会各界提供公平和充分的支持,并公正地分配土地给所有需要土地的农民; |
13.9、 | 使新村新代化,分发地契,改善基础设施,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援助; |
13.10、 | 石油和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权利属于产油州;因此这些州属应获得由这些天然资源所带来的收入的60%。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和投资,必须是透明的,并得向国会和公众负责; |
14、 | 实施累进税制,以缩减收入鸿沟以及支付公共服务 |
14.1、 | 对高收入者实行较高的边际税率,低收入者则应享有相对较低的税率; |
14.2、 | 提高房地产的资本增值税; |
14.3、 | 累进的遗产税; |
14.4、 | 定期审查和检测税法以及其实施的情况以确保没有漏税; |
14.5、 | 检讨外国公司获得的免税额和免税期; |
14.6、 | 管制,并向所有国际金融交易、银行和对冲基金征收税务; |
14.7、 | 反对实施商品和服务税; |
14.8、 | 向所有奢侈品征收累进税; |
15、 | 保护动物和国家环境 |
15.1、 | 对于自独立以来,遭到撤除的保护区,应重新恢复原来的法定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 |
15.2、 | 如果没有举办公开听证会和明确通知,不得取消森林保护区的法定地位; |
15.3、 | 严格施加节能、节水措施,包括提供奖励给能源效率高和其他形式的需求管理; |
15.4、 | 禁止所有影响居民健康的有毒工业;确保受发展项目影响的人士,获得充分协商; |
15.5、 | 为发展太阳能和其他可持续能源提供奖励; |
15.6、 | 所有地方政府应强制实行再循环措施; |
15.7、 | 立法预防虐待动物,并积极推动动物福利; |
16、 | 改善公共医疗保健系统 |
16.1、 | 确保全民的医疗服务——在马来西亚的每个人都享有公共领域的免费医疗服务; |
16.2、 | 从年度财政预算中,拨出相等于国内生产总值(至少)10%的款项,为医疗保健服务; |
16.3、 | 为公共领域服务的医生、护士及医院的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
16.4、 | 为年长者及残障人士提供住宿或日间看护中心,并提供福利、支援服务,包括方便的流动性保健服务; |
17、 | 以人为本的社会政策 |
17.1、 | 设立一个由民选的地方议会管理的屋业发展局,在全国各地实施一个有效的,为贫困者和被边缘化群体提供具有社区活动、康乐及绿化地带的空间的廉价屋计划; |
17.2、 | 提升区域环境或重新安置居民的所有发展计划,都必须尊重城市开拓者的权利; |
17.3、 | 改善国内的公共交通系统,规范公路的建设以及城市和市中心的车流量; |
18、 | 一个充满活力和多元的文化政策 |
18.1、 | 保存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愿望的纪录,以便培养多元的创造力和促进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 |
18.2、 | 正式和非正式教育领域的规划,应该更广泛包容艺术家与艺术专才; |
18.3、 | 文化机构应发展对青有利的政策和计划;这些政策计划应具体特定的跨文化的目标; |
18.4、 | 通过专门的方案,为年轻艺术家和艺术机构提供资金; |
19、 | 减少犯罪率和提升公共安全 |
19.1、 | 在街道上重新部署更多的警务人员,以减少犯罪行为,而不是利用他们来打击和平集会和刺探民间的社会活动; |
19.2、 | 设立一个“多元民族维和特种部队”。这部队可迅速派遣到发生种族冲突的地区去; |
19.3、 | 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确保警察部队在打击毒贩和贩毒集团方面,保持最高专业水准; |
19.4、 | 让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维持治安,并参与刑事司法系统; |
20、 | 削减国防开销以及倡导和平 |
20.1、 | 检讨我们的国防政策以促进和平与裁军; |
20.2、 | 促进东盟的合作,以便在东盟国家间集中资源削减武器开支; |
20.3、 | 将国防预算削减至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以下,用省下的款项以增加卫生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的拨款; |
20.4、 | 成立一个由反对党议员主持的“国会国防委员会”;委任一个独立的巡视专员,以监督国防预算开支; |
20.5、 | 取消“自愿警卫队”的逮捕和拘留权力,并规定,只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执法人员才有权佩戴枪支; |
联署团体:
ENDORSEE LIST FOR MALAYSIAN CIVIL SOCIETY GE13 DEMANDS
UPDATED: 6 MARCH 2013
- 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 (AWAM)
- Anak Muda Sarawak (AMS)
- Center for Orang Asli Concerns
- Civil Right Committee, Kuala Lumpur & Selangor Chinese Assembly Hall (CRC KLSCAH)
- Community Action Network (CAN)
- Community Development Center (CDC)
- Foreign Spouses Support Group
- Gindol Initiative for Civil Society Borneo
- Japan Graduates’ Association of Malaysia
- Jaringan Kampung Orang Asli Semenanjung Malaysia (JKOASM)
- Jaringan Rakyat Tertindas (JERIT)
- Jawatankuasa Kerja Sahabat Rakyat Johor
- Lawyers For Liberty (LFL)
- LLG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
- Malaysia Youth and Student Democratic Movement (DEMA)
- Malaysian Against Death Penalty and Torture (MADPET)
- Malaysian Physicians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 National Indian Rights Action Team (NIAT)
- People’s Green Coalition
- Peoples Service Organization (PSO)
- Persatuan Kesedaran Komuniti Selangor (EMPOWER)
- Persatuan Masyarakat Wilayah Persekutuan & Selangor (PERMAS)
- Persatuan Sahabat Wanita Selangor (PSWS)
- Projek Dialog
- Islamic Renaissance Front
- Pusat Komunikasi Masyarakat (KOMAS)
- Rainbow Genders Society (RGS)
- Saya Anak Bangsa Malaysia (SABM)
- Sisters In Islam (SIS)
- Solidarity for Civil Rights in China (SCRC)
- Suara Rakyat Malaysia (SUARAM)
- Tenaganita
- UK-based Borneo Rights International (BRI)
- Women’s Centre for Change (WCC)
- Writer Alliance for Media Independence (WA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