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参与平反林连玉运动工委会所举办的教育平等法全国圆桌会议的参与者一致通过下述的议决:
重申,享有公平的教育资源和平等的教育机会是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
深切担忧,独立至今我国教育制度出现的制度性偏差,对国内的语言、族裔、宗教、性别少数群体及社会经济层面的弱势群体的歧视,已剥夺了他们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基本人权,压制他们参与分享民主社会所提供的利益和财富的能力及削弱了公民身份的认同;
确认,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于1960年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的精神;
强调,我国公共教育和公共政策对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的不尊重和不宽容,才是导致社会分裂和不和谐的主要原因;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进行自己的教育活动和维持学校的教育选择权应该被尊重和包容;
我们反对,一切不宽容的教育行为,无论是多数群体对少数或弱势群体的特性的压制,还是对群体内部多元性的压制;在结社自由的原则下,任何群体有权从事自己的教育活动,但是个人的教育选择权也必须获得尊重;
语言平等
- 目前至少在学前教育、小学与中学阶段,包括技术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应由马来文、华文、淡米尔文等多元语文教育源流组成,以尊重家长(在小学阶段)及学生(在中学及以上阶段)的选择,体现我国多元民族的社会特征;
- 在条件许可时,多源流的国家教育体系应尽量扩大到大专院校及其他适当的高等教育领域。
- 国家有义务为少数族群提供母语班;
- 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各源流学校都应具有平等的地位, 不应有国民学校与国民型学校,或者全津与半津的分别,在增建新学校、扩建、设备、收生、教职员和拨款等方面,都应该获得同等的待遇;
- 各源流学校的增加及校地的分配,都应按需求公平分配;
宗教与族群文化
- 所有学校禁止歧视任何族群的文化、宗教与饮食习惯;
- 国民学校不能妨碍学生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动或禁止学生设立宗教学会。
社会经济地位(阶级)平等
- 基于教育是确保社会流动和让孩子平等参与民主社会的重要资源,国家必须为来自社会经济背景弱势的孩子提供特别援助,比如说自动豁免各类杂费,提供奖贷学金等;
- 国家为社会经济地位弱势的孩子提供额外的教育资源,不应被视为不公平对待其他学生,而是为了确保各阶级背景的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各级别的教育,特别是大专教育,必须实行扶弱措施协助社会经济地位弱势的学生;
城乡平等
- 国家必须对乡区学生投入更多发展资源,许多偏远或内陆地区的学校无法享有水、电、陆路交通和通讯的基本设施,严重影响乡区学校的教学素质与可获得教育(Access to eduation)的机率;
原住民的传统习俗权利
- 国家必须在内陆地区,特别是原住民聚居的地点设立学校,提供原住民孩子接受教育的机会;
- 国家应为原住民社群提供学前母语教育,并在国民学校加入符合原住民需要的课程;
- 国家应设立独立语言文化机构,维护和发展原住民社群的语文和文化;
- 国家应制度化保障原住民的传统习俗权利,尊重原住民以口耳相传的方式,教育孩子大自然环境的祖传知识。
性别平等
- 所有学校不得基于性别和性取向歧视学生,例如禁止学生入学、享受公平的资源等等;
特殊需要群体
- 学校必须开设特别课程,以照顾学习困难群体的需求;学校必须培训专业的母语师资和提供相应的资源给学习困难小组;
- 国家必须确保伤健人士享有教育和公平教育资源的权利。
多元平等的大学入学机制
- 国家必须确保大学先修班(STPM)、大学预科班(Matrikulasi)、玛拉工艺学院预科班的课程纲要和考试必须具有同等学术水准,公平对待各教育源流的学生;
- 我国的国立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开放多元的入学管道,允许同等学术资格的证书如独中统考文凭、国际认可之高中文凭(如A level)等作为入学资格;
- 玛拉工艺学院及大学必须开放给所有学生申请,不分学生的族群背景,优先考虑各族贫穷学生可以入校就读;
- 国家必须谨慎落实大学扶弱措施以免造成争议,决策单位必须由跨族群和文化背景的专家组成;扶弱政策的实施不能以族群作为唯一标准,社会经济层面的弱势群体以及极度边缘群体如原住民应是最大考量;
师资培训
- 国家必须确保师资培训采取高录取水平及不分学生族群背景的原则。
国家教育课程纲要
- 我国各民族的宗教、文化与历史都应公平地纳入国家课程纲要内;
- 世界历史教科书必须平衡反映世界和东南亚区域的重要古文明和宗教;
- 增设倡导社会公正,尊重社会不同族群、性别、性向、阶级等多元群体之教程,俾能保障与推广社会之多元特质。
国家应鼓励与资助非盈利社区教育机构
- 国家应鼓励与资助我国各族人民,在尊重与列国语为必修科的情况下,根据本族群的意愿、需要和条件,创建非盈利社区教育机构,教导本族的语言, 及以它作为教学媒介至最高的教育阶段: 即从学前教育开始、到小学、中学、技术与职业教育、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以及其他成人与延续教育课程等。
- 国家不可在注册、建校、扩建、教学媒介、师资、收生或考试等方面刻意阻碍办学者,限制非盈利社区教育机构的创办、扩建和发展,比如说宗教学校与独立中学;
教育平等委员会
- 国家应设立教育平等委员会以协调及监督教育平等法的有效执行。其委员应包括朝野政治领袖及各族群、宗教和其他群体的代表;委员会需向国会负责。
通过:14-4-2012,530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