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教节特辑
公民教育也是思维教育
“公民”在现代政治的词汇裡,指的是根据一国之宪法与法律条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民;因此教导国民如何根据宪法与法律条文行使权利与义务,便是所谓的公民教育应具备之功能。
我国传统上公民课的内容,粗略的说乃是根据以上的定义加以编排铺成的,例如小学时我们会知道,走在路上听到国歌时要如何行为、在马路遇到红绿灯时该怎麽做等等,到了中学时,我们又会学到一些宪法和法律的内容,知道何谓犯法,有何刑罚等等。
着重培养守法公民
另外,对国家社群的认识,也是公民课重要的内容,例如我们都读过我国是多元种族国家,各族应互相尊重,不能煽动种族对立的公民课内容,我们也会知道宪法条文是有对相关行为的法源规范等等。
这类课文通常其内容都是经过教育部有意识编排的,所以侧重教导国民如何在成长过程中,尽量认识更多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以便能成为守法的好“公民”,反而教材对公民享有的权利方面着墨不多。
一般而言,公民教育的内容编排只要仍根据“公民”定义和诠释,即使执政者只重义务不论权利,本也无可厚非。但我国自独立后的政运、社运维权运动始终持续,其间常常使得许多宪法和法律的条文受到质疑挑战,这就会令目前的公民教育暴露其短了。
思索法律背后精神
传统公民课的教育方针,其实必须假定宪法和法律是不会变动,公民义务也不会变动的前提下来教育公民有关“规则”,而还能让公民觉得够用的。这种公民教育,无法去教导公民思索有关宪法和法律的背后精神什麽、其中条文是否合理,是否又会跟其他条文互相矛盾等等。
换言之,在传统公民教育下,公民将会没有足够能力来行使“修宪”或“立法”权。而这类权利也正是一个国家的公民除“投票权”和“被选举权”外,在政治领域中最重要的权利。
根据国际教育成就调查委员会(IEA)最近一次(2009年)的国际公民课教育调查显示,公民素质最高的国家是芬兰和丹麦,而有趣的是,这两国的公民教育,都已捨弃旧有教材仅教国民礼仪、宪法、法律的内容方向。这些国家转而在小学时教小朋友“人际关係与道德”,思考同理心、是非、友谊,正义等,到中学开始教导的公民课,也非侧重条文、记规则,反而着重教导有关福利制度、司法、国防、外交等公共事务的社会研究。
批判地建立价值观
芬、丹的公民教育方针是要国民以批判的方式去建立自身价值观,并对国家(及其他国家)的社会现状与政治制度能有一定的理解后,再去认识宪法与法律条文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这样一来,公民不仅对为何要遵守规则会有更深层的体悟,也能对宪法与法律的精神或争议有所理解,这样才具备了行使“修宪”或“立法”权的能力。
这种新的公民教育方针,并不是要将所有公民训练得都要具有讨论、比较和制定政治制度的能力,相反的,从理解人际与道德价值观开始的公民教育,其实不过是反映国民的真实处境,那就是对于个人来说,在成为公民(相对于国家)之前,我们先要融入群体(相对于社会)成为它的成员。
吴振南,政大哲学系毕,现为旅居台北之文化观察者
(本文为2015年华教节特辑文章系列,今年题目是“中学教育怎样培养现代公民”、“马来西亚高等教育的改革前路”,由林连玉基金组稿。)
本文刊于《当今大马》2015年12月7日,题目为《“公民教育”怎么教?》,这里刊登的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