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告】扫黄行动与交换难民计划:政府需尊重人权

画勾叉背后蕴含执法人员的道德判断,执法人员对性工作不以为然,心里预先为嫌犯定了罪,才胆敢在人体上涂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事,不宜加入主观的道德判断,否则将违反立法者的本意。执法人员也不应对外国女性存有刻板印象,否则执行过程中嫌犯将备受歧视,使嫌犯处于不利的位置。在马来西亚,部分从事性工作者其实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如果执法人员对被逮捕者心存偏见,他们将无法协助这些被推入火坑的受害者。受害者被人口贩子剥削后,还要面对执法人员的二度伤害,对她们是不公平的。

我们对不断发生的警察违法滥权事件感到担忧。前首相阿都拉巴达威曾成立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并在2005年公布皇委会报告书。报告书建议政府提供警察培训,以提升他们的人权意识,进而保障国民的基本人权。槟城的扫黄行动、商人谢振兴被多名警察围殴、近年来不断发生的警察扣留所死亡案件,在在显示警察部队的人权意识阙如,滥权违法之事益见猖獗。

另一方面,林连玉基金也促请政府立即撤销与澳洲政府达致的不道德交换难民协议。交换难民犹如把难民当成可交易的物品,为了解决两国的问题,置人道精神于不顾,这突显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出现严重问题。更甚者,澳洲政府即将遣送到我国的800个难民中,竟然包括没有父母看顾的儿童。一旦协议落实,我国极可能出现更多流离失所的街童,衍生更多社会问题。

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马来西亚政府必须紧记《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我们必须以“人”和“兄弟姐妹”的眼光看待滞留我国的难民,协助他们渡过生命难关。将心比心,若马来西亚人不愿被当成交易的货品,难民也一样。

长远而言,要解决难民问题,马来西亚政府必须尽快签署联合国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政府应该承认难民的地位,基于人道精神接受东协国家的政治难民,承担东协地区的人道义务。

东南亚一带的难民多来自缅甸,长期面对军人政府迫害的缅甸人民被逼逃到邻近国家如泰国和马来西亚寻求庇护。对此,马来西亚政府和东协成员国必须改变“建设性合作”和“不干涉内政”的外交政策,善用东协最近成立的东协政府间人权委员会(AICHR)机制,要求缅甸改善国内的人权状况,协助推进缅甸的民主进程。只有促成区域的政治民主和稳定,发挥“共存共荣”的精神,才能彻底解决东协国家面对的难民问题。

无论是扫黄行动还是交换难民计划,都突显我国政府部门人权意识的低落。这导致许多政府机关频频发生滥权、违法、侵犯人权和缺乏人道关怀事件。我国政府必须严正看待这个弊端,重新教育所有公务员,加强人权法治观念。为了制度化养成人权法治观念,林连玉基金促请政府考虑设立类似印尼的“法律和人权部”(Kementerian Hukum dan Hak Asasi Manusia),也在国会成立跨党派的人权监督常设委员会,深化我国人民和执法机关的民主人权理念。

林连玉基金主席
杜乾焕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