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承认政治:寻找本地华文教育运动的政治诉求底蕴
/ 潘永杰
<世界人权宣言>海报
晚近,本地的一些自由派人士,以所谓“家长教育选择权”為据,试图為华文教育运动的政治诉求定调。对於此等说词,笔者持相当保留的态度:首先,鼓吹者对“家长教育选择权”的内涵从未清楚界定其意义和范围,如“家长教育选择权”究竟囊括那些内容:子女学校的选择、学校教学媒介语、挑选教师和班级、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又“家长教育选择权”能否凌驾或牺牲教育专业考量,或干预教师的教学自主?
其次,诚然《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三项有载:“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不过另一方面,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关於教育之权利的规定上有清楚的阐明,当中第十三条三项谓:“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為他们的孩子选择并非公立的但係符合於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準的学校”,因此,若从以上的阐述来对个人基本权利做一理解的话,家长对子女的教育选择权,在於他们可以為子女选择其他非公立学校。所以,只要政府没有明文限制或禁止家长选择其他非公立学校,则满足了“家长教育选择权”。也就是说,在个人基本权利论述裡,“家长教育选择权”仅属於消极意义的权利,其旨在防治公权力或社会其他势力不得随意侵犯之,至於要求公权力积极提供必要的措施,并加以实现,则不在其考虑之内容。换句话说,援引“家长教育选择权”為由,固可以抨击政府不得限制民间办学,如华社自力增设华文独中、申办华文大学,然无法要求政府将华文教育纳為官方教育体系,或争取官方之承认。
职是之故,倘若华教运动的政治诉求诉诸於“家长教育选择权”,在理论上只能為本地华文教育求得一“自力救济,自生自灭”之生存格局,而这也不过是将目前已有之规模做一翻“自我合理化”的辩说,毋寧是从过去积极争取官方承认的政治诉求自我弃守,划地自限。
事实上,华文教育运动在政治上所追求者,在笔者看来属於言语文化平等对待的承认政治斗争(譬如保障在公立机构运用母语的权利),故沈慕羽“华教尚未平等,同志仍须努力”十二字遗志,颇能确实把握著本地华文教育运动政治诉求的根本意蕴。要言之,就是在言语文化的课题上反歧视,争平等。故华文教育运动所欲争取者,不仅是民间自由学习母语的权利,而是在公立机构自由运用母语的平等待遇。针对前者只求公权力消极地不侵犯或阻挠;而后者则力促公权力给予积极的保护、鼓励和扶持。明乎此,我们可以据此认為:华文教育运动的平等政治诉求,并非消极意义的个人权利论述所能含概。其所追求被官方承认的对象,不仅是个人语言文化选择的消极自由,而是冀能取得官方的承认地位,进而维繫语言文化社群在区域内的永续持存。就此而言,本地华文教育运动在政治性格上,乃是以言语文化平等為核心诉求的社会集体抗争运动。
(作者为董总资讯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