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告】呼吁成立皇委会查扣留所死亡案 拟死因调查庭法令确立独立审判

过度依赖警方,推事缺乏独立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会认为,上述扣留所死亡案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死因庭的权限过低,死因庭并非根据特有法律而设立的调查死因特别法庭,只不过是推事庭所处理的众多事务之一。

所以推事并不具有独立侦查与传召证人的权限,而是非常依赖副检察司的帮助,才能调查死因不明案件,而副检察司只能依赖警方所提供的证据来传召证人出庭作证,推事也只能考虑警方所提呈的供词或证据来作判决。

此外,在司法管辖部门内,推事是低阶司法官员,经常在司法单位与检控单位之间调动,所以一般推事都是刚毕业的法学学生。这些刚毕业的推事或许经验不足,同时也要面对人事压力。总检察署所委派的副检察司在位阶上可能是推事的上司,若该推事发现副检察司调查有缺陷,想要翻案调查就会面临窘境。

若比照英国死因庭(Coroner Court),我国死因庭确实小巫见大巫,英国的《死因调查庭法令》明定死因调查庭是具权威与独立的司法机构。该死因调查法官是独立的司法人员,负责主持死因调查庭的调查工作,有权展开独立侦查,并决定是否纳入陪审团、签发搜查令等。

死因调查法官负责调查暴力死亡案、非自然死亡案或原因不明的突然毙命案,以及狱中死亡案等,并规定其资格应为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或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且要求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

同时,该法令也限定调查庭在最短时间内调查死因,并要求死因调查法官准备所有扣留所死亡案的调查报告,该报告必须列明调查结果和发现,也可向相关内阁部长提出建议,而该负责部长则须在特定时间内向国会汇报此事。

设立监督警察滥权独立机构

林连玉基金公民社会委员认为,若政府真有诚意还人民公道,就应该认真立法纠正制度弊端,杜绝执政单位的滥权暴力,并改善司法制度,揪出知法犯法的执法者,以避免官官相护,而继续重演草菅人命悲剧。

政府应该设立延宕多时的独立警方投诉及违例委员会(IPCMC)以及签署联合国《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严正表明杜绝滥权暴力,尊重人权。

任何疑问,请联络林连玉基金行政部03-2697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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